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只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需承担忠实勤勉、诚信等义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要进行赔偿,并且要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承担因违法违规带来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不存在“法人代表”这一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民事责任方面:执行事务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必须以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例如,不能擅自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勤勉义务则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像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以合理的注意程度和技能来执行合伙事务。
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决策投资项目时,因自身疏忽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导致合伙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就需要对损失进行赔偿。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例如,合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偷税漏税、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能会被相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若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企业经营中存在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时,执行事务合伙人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