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被分为不同的类型,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这一归类是基于该罪名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
从犯罪构成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而很多网络犯罪的实施往往离不开他人提供的各种帮助行为。这些帮助行为虽然可能没有直接参与到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中,但却为犯罪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该罪名的设立体现了对网络犯罪治理的重视,将帮助行为独立成罪,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链条中的各个环节,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网络安全。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使得这些犯罪活动得以大规模开展,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通过将此类帮助行为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有力地打击这些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遏制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综上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其侵犯的客体以及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被归类于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