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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婚姻登记怎么办理手续

2025-11-12 09: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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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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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婚姻登记手续和普通婚姻登记基本一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持相关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接着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完成签名或按指印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准备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需准备好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要提供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对于第三次婚姻登记,还需要提供前两次婚姻关系解除的证明,比如离婚证、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选择婚姻登记机关:男女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具体管辖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声明书中,要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声明无配偶等相关内容。

签名或按指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以表明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审核与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次婚姻登记手续在本质上和初次、二次婚姻登记并无太大差异,只要按照规定准备好材料并遵循相应程序,就能顺利完成婚姻登记。

三次婚姻登记怎么办理手续(0)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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