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债务的清偿要区分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通常由夫妻共同偿还,一般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个人债务则由负债一方自行偿还。
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离婚时该贷款尚未还清,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以先协商如何偿还,比如一方取得房产并承担剩余贷款,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还款责任。比如一方在婚姻期间因赌博所欠下的债务,这明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主张债权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如果是个人债务,则只能向负债一方主张。同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一般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夫妻约定某笔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不知情且不同意该约定,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