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过去,《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不过《民法典》施行后,统一将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也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例如,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当时由于伤情不明显,甲并不知道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严重损害。经过一段时间后,甲出现了相关症状,经检查发现是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那么诉讼时效从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即知道身体因交通事故受伤)以及知道侵权人(义务人)是谁时起算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同时,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目前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三年,并且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