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需依据具体情形,涉及行政处罚、党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
在行政处罚方面,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若存在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等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党纪处分角度,党员干部如果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瞒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涉及群众事务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安全工作方面,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且对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刑事处罚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瞒报重大安全事故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法律和纪律的严肃制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