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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5-11-10 12: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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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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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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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且收养应遵循法定程序。

收养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一规定主要是从收养人自身的抚养能力以及避免因子女过多可能带来的抚养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考虑。二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不仅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被收养人提供生活、学习的基本物质条件,还要具备良好的品德和教育方法,能够给予被收养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保障其健康成长。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是为了确保收养人能够有健康的身体来照顾和陪伴被收养人,避免因自身疾病影响被收养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四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记录,以给被收养人树立正面的榜样。五是年满三十周岁。达到这个年龄,收养人在心智、经济等方面相对成熟,更有能力承担起收养子女的责任。

对于被收养人,需符合相应情况。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些规定是为了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能够有机会获得更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送养人也有相关要求。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人要出于真实意愿,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程序。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只有经过法定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涉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等情况,法律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放宽条件。收养关系的成立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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