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明确限制服刑人员的减刑次数,但规定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且每次减刑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减刑是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重要制度。虽然法律没有对减刑次数作出具体的数量限制,但对减刑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同类型刑罚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做了明确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意味着,无论服刑人员减刑多少次,最终实际执行的刑期都必须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每次减刑都需要服刑人员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通常是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则有更明确和具体的情形列举,比如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
减刑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综上所述,服刑人员的减刑次数没有明确限制,但受到实际执行刑期的约束以及每次减刑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服刑人员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减刑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