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车祸的责任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涉及驾驶人、事故对方、保险公司等多方责任。
在搭便车出车祸的情形中,责任的划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如果是因驾驶人的过错导致车祸发生,驾驶人通常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无偿搭便车的乘客,驾驶人即使有责任,也会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比如驾驶人因疏忽大意未注意交通信号灯,闯红灯导致与其他车辆碰撞,造成搭便车人受伤,驾驶人要对搭便车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但会适当减轻。不过,如果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后驾车、严重超速等,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如果车祸是由对方车辆的过错导致,那么对方车辆的驾驶人或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对方车辆逆行与搭载搭便车人的车辆相撞,对方就要对搭便车人的损失负责。此时,若对方车辆购买了相应保险,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如果事故是双方都有过错,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比如双方都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发生碰撞,搭便车人的损害就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来赔偿。
若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险公司也会在保险范围内对搭便车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搭便车出车祸的责任认定要依据具体的事故原因、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