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摔跤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进而明确赔偿主体和赔偿方式。若因公交司机急刹车等公交方过错导致,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乘客自身原因,公交公司一般无责;若因第三人原因,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在公交车上摔跤后赔偿问题的处理,首先要明确责任归属。
公交方责任:如果是公交司机急刹车、启动过快、行驶中操作不当等公交公司方面的过错导致乘客摔跤受伤,公交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乘客有权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相关损失。赔偿项目一般涵盖医疗费,即受伤后治疗所花费的费用,需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等凭证;误工费,因受伤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要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护理费,若需要他人护理,护理人员的费用;此外还可能包括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乘客自身责任:要是乘客摔跤是由于自身没有抓好扶手、注意力不集中、自身疾病突发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公交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瑕疵,比如扶手松动等,公交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人责任:若乘客摔跤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比如第三人在公交车上打闹、推搡等致使乘客摔倒,那么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
在发生摔跤事件后,乘客应及时与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医院的诊断记录等。与公交公司或相关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