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出质人是股东,而非公司。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出质人必然是股东而非公司。
从股权的所有权归属来说,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对自己持有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将其作为质押标的进行质押,以此获取融资等。而公司本身并不拥有自己的股权,公司的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益体现,所以公司无法成为股权质押的出质人。
从质押的目的和意义来讲,股权质押通常是股东个人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比如个人投资、偿还债务等,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以获取相应的资金支持。如果是公司进行所谓的“股权质押”,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公司没有属于自己的股权可供质押。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股权质押的主体是股东。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等手续时,也是由股东作为出质人,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的出质人只能是股东,公司不能成为股权质押的出质人。这一区分在法律实践和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