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肇事逃逸,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商业险通常不予赔偿,但存在特殊情况需依据具体合同约定判断。
首先来看交强险的理赔情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便肇事车辆逃逸,交强险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付。例如,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再说说商业险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商业车险的条款中,肇事逃逸属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商业险合同时,通常会明确约定,若发生事故后驾驶人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增加了事故的调查难度和风险,保险公司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将其列为免责范围。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那么该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车辆肇事逃逸,商业险也可能需要进行赔偿。车辆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的理赔要区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不同情况,并且要考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