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履行义务既包括交付相关财物等交付行为,也涵盖履行担保责任,二者并非相互排斥,交付可以是履行担保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履行担保责任则是更宽泛的概念,包含多种履行形式。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的形式多样,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不同的担保形式下,担保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有所不同。
对于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一定涉及交付具体财物。比如,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主要是通过资金支付等方式来履行担保责任,不一定是实物交付。
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涉及到交付的情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最初抵押不涉及交付占有,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可能会有对抵押物的处置交付;质押在设立时就有交付行为,之后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同样会涉及对质押物的处置交付,这属于交付相关财物来履行担保责任。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其中也包含了交付和履行责任的体现。定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定金的交付和返还也是履行担保责任的一种表现。
综上所述,担保人履行义务既可以表现为交付财物等具体行为,也是履行担保责任的具体体现,二者紧密关联且在不同担保形式下各有侧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