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人和担保人存在本质区别。共同债务人是债务的直接承担者,与其他债务人一同对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而担保人是为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从法律定义来看,共同债务人是指在同一债务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他们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产生共同的债务关系,例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就是共同债务人。共同债务人的债务是自身产生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被主张的共同债务人不能以自己只应承担部分份额为由进行抗辩。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债务的共同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以保证担保为例,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责任承担顺序上,共同债务人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先后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而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通常有先后顺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责任范围上,共同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责,除非有特别约定。而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取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可以是全部债务,也可以是部分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