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判刑了,取保候审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才可以折抵刑期。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半日;刑事拘留、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首先要明确,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性质上来说,取保候审只是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部分人身自由,并没有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可以正常生活、工作,只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所以,取保候审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则不同,这几种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完全限制或剥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种措施虽然没有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但也限制了其自由活动的范围。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逮捕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这几种措施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