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中突发疾病,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自身需承担主要的医疗费用等成本,接受劳务一方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突发疾病是因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因素导致,或接受劳务一方存在过错,那么接受劳务一方可能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劳务关系并不适用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在劳务关系里,若提供劳务者突发疾病是自身身体原因所致,和工作本身并无直接关联,按照法律规定和一般的责任划分原则,接受劳务一方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此时,提供劳务者只能通过自身的医疗保险等途径来解决医疗费用等问题。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工作环境存在有害因素,如高温、粉尘、噪音等,这些因素对提供劳务者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诱发了疾病的发作,那么接受劳务一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劳务者在高温环境下连续长时间工作,导致中暑引发其他疾病,接受劳务一方没有提供合理的防暑降温措施,就可能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若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者发病后,存在延误救助等过错行为,导致劳务者病情加重,也需要对加重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劳务者发病后,接受劳务一方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那么对于因此造成的额外损失,接受劳务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中突发疾病的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