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没交罚金仍然有可能获得减刑,但不一定能减刑一年,是否能减刑以及减刑幅度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未交罚金会对减刑产生不利影响。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可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交罚金就不能减刑。
罚金是刑罚的一种附加刑,体现了犯罪分子对法律制裁的实际履行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和法院在考量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以及确定减刑幅度时,会将罚金的缴纳情况纳入综合评估范围。如果犯罪分子有能力缴纳罚金却拒不缴纳,这可能被视为其没有真诚悔罪的表现。因为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是悔罪态度的一个重要体现,不缴纳罚金可能让司法机关认为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从而对减刑申请持谨慎态度,甚至可能不批准减刑申请。
关于减刑一年的问题,减刑的幅度是有严格规定的。一般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但这只是一般性的幅度规定,具体到每个案件,要根据犯罪分子的服刑表现、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所以,没交罚金的情况下,想要减刑一年是比较困难的,但如果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特殊情况,也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