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和质押担保都属于担保物权,目的都是保障债权实现,且都以转移占有为要件。区别在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质押是意定担保物权,基于当事人约定设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质押的标的物由当事人约定;留置权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合同关系,质押适用范围更广;行使条件上,留置权需经过一定宽限期,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直接行使。
首先来看两者的联系。留置担保和质押担保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它们的核心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都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且,二者都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在质押担保中,出质人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留置该动产。
再看它们的区别。第一,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而质押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质押合同来明确质押的相关事宜。
第二,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说,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基于该债权所涉及的合同关系而占有的财产。而质押的标的物则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它与债权之间不一定存在这种特定的同一法律关系。
第三,适用范围不同。留置权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合同关系,如上述提到的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而质押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它可以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
第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行使需要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只有在该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而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不需要经过类似的宽限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