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起诉离婚所需的次数并不固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起诉几次才能判决离婚。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若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时,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从而判决不准离婚。这是因为婚姻关系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关系,还涉及到家庭、社会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希望给予双方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修复关系。
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坚持要离婚,那么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会更加谨慎地审查夫妻感情的状况。虽然第二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比第一次有所增加,但也并非绝对会判决离婚,仍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为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当事人提供了另一种途径。只要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条件,并且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没有证据起诉离婚的次数没有明确限制,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没有充分证据,也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离婚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