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办理离婚可能存在多种情况,需根据具体原因采取不同解决办法。若因手续材料不全,应补齐材料;若一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可通过诉讼离婚;若存在法律限制离婚的情形,则需等待限制条件消除。
若不能办理离婚是因为手续材料不全。协议离婚时,需准备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如果缺少这些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此时,当事人应及时补充齐全相应材料。例如,若身份证丢失,应尽快到公安机关补办临时身份证或正式身份证;若离婚协议书未按要求书写,需重新撰写,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若一方不同意离婚,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事实与理由(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等内容。同时,要准备好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证明、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对方出轨的相关证据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上存在一些限制离婚的情形。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在这种限制期间内,若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受理。男方需等待限制条件消除后,再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遇到不能办理离婚的情况,要明确具体原因,依法依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