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辩护人等应配合检察院的审查工作,犯罪嫌疑人要如实供述,家属可委托律师了解案件进展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则可进行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等工作,同时被害方也可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维护自身权益。
当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意味着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是否应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首先要做的是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不仅是其法定义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在这个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家属在此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权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通过对这些材料的研究,律师可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和证据。律师还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稳定其情绪。律师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对于被害方而言,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代表被害方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在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