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债务义务的类型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其中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则包含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外,还存在不真正义务。
在债务关系中,履行债务义务有着不同的类型。给付义务,这是债务义务中的核心部分。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以及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得以成立和履行的基础,如果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从给付义务是辅助主给付义务来实现交易目的的义务。它不决定合同的类型,但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比如,在买卖车辆的合同中,出卖人除了交付车辆这一主给付义务外,还需交付车辆的相关证件,如行驶证、保险单等,这些交付证件的义务就是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步产生的。通知义务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及时告知对方。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协助义务则是指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等条件,协助承包人进行施工。保密义务要求当事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予以保密。
还有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例如,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非违约方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非违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