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涉及起始日、结束日以及期间的自然日计算等规则。一般从拘留之时起开始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拘留期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关于起始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是从执行拘留的实际时刻开始计算,但在计算期间时,开始的这一时和日不纳入期间范围。例如,犯罪嫌疑人于上午10点被刑事拘留,那么这一天不算在拘留期间内,拘留期间从次日开始计算。
计算单位和方式。刑事拘留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按自然日来计算。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的三日、四日、三十日都是自然日。
关于结束时间。拘留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一般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能因为节假日而延长。比如,拘留期限原本到周六截止,正常情况下应以周一作为期限届满日期,但如果是在押人员,周六就应视为期满,需依法处理。
在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时,还需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如果在拘留期间存在这种情况,要将鉴定时间扣除后再计算实际的拘留期间。准确计算刑事拘留期间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