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期间一审判决一般不执行,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是给付类判决,且不属于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通常不执行;若属于先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则可以在上诉期间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上诉行为会使一审判决的效力处于一种待定状态。
一般而言,对于普通的给付类判决,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并不立即执行。这是因为一旦当事人上诉,就意味着该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未确定,有可能在二审中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如果在上诉期间就执行一审判决,之后二审结果与一审不同,可能会导致执行回转等复杂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货款,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并不会立即执行,而是要等待二审的最终结果。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情形,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如果一审判决属于这些先予执行的范畴,即使当事人上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比如,在医疗费用纠纷案件中,原告因急需医疗费用进行治疗,法院在一审判决后,即使被告上诉,也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部分费用,以保障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上诉期间一审判决通常不执行,但在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时可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