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不出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若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情况对案件的处理有着不同的影响。对于原告而言,如果原告不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意味着原告主动放弃了本次诉讼,需要重新提起诉讼才能继续解决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
而对于被告一方,如果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查和认定。
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例如,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
不过,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尽量全面地审查证据,确保查明案件事实。如果被告不出庭导致某些事实无法查清,法院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如调查取证等。同时,缺席判决后,被告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