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办理地点需根据离婚方式确定。协议离婚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存在特殊情况时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离婚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不同方式的办理地点有所不同。
对于协议离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里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例如,夫妻双方中一方的常住户口在A市B区,那么他们就可以到B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而诉讼离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等,此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离婚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经过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定要明确自己选择的离婚方式,并了解相应的办理地点和所需材料,以确保离婚手续能够顺利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