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体现为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正当理由,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情节恶劣”一般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等后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例如,在街头无故对路人进行殴打,导致路人受伤,且这种行为并非基于合理的冲突原因。
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他人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辱骂、恐吓他人对他人的精神造成伤害。“情节恶劣”通常表现为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或者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他人引起群众恐慌等。比如,长期对特定人员进行跟踪、辱骂,使其产生心理恐惧,影响正常生活。
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体现为以蛮不讲理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则是对财物进行破坏或非法占有。“情节严重”一般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例如,在商场里随意砸毁商品,或者强行拿走他人的贵重物品。
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商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行为人故意制造事端,引起群众恐慌、混乱,导致正常的经营、交通等秩序无法正常进行。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