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拘留手续流程一般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告知、执行等环节。
调查取证阶段。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若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等可能需要拘留的行为,会展开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现场勘查笔录、物证、视听资料等,以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性质等。只有在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存在应当予以拘留的违法行为时,才会进入后续流程。
审批环节。派出所对调查终结的案件,认为需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拘留处罚的,会制作《呈请行政拘留报告书》,详细说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意见等内容,然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公安机关负责人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拘留的决定。
之后是告知程序。如果拘留申请获得批准,派出所民警会及时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拘留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等。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派出所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果这些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执行阶段。在完成告知程序且违法行为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陈述、申辩不成立后,派出所会开具《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将违法行为人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所会对被拘留人进行健康检查等入所前的必要检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收拘。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要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同时,派出所还会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整个拘留手续流程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执法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