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银行贷款的判决需根据贷款性质而定。若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通常会判决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可能会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对债务形成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该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要明确银行贷款属于何种性质,即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向银行申请的购房贷款,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小额贷款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比如双方的收入水平、财产状况等。如果一方收入较高且有较多的财产,可能会适当多承担一些债务;而另一方收入较低且经济困难,可能会少承担一部分。另一方面,会考量双方对债务形成的贡献。若贷款用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该方在购房过程中贡献较大,在分担债务时也会有所体现。
如果银行贷款被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一般由负债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还会考虑债务的实际用途和还款情况等因素。例如,如果贷款所购的财产在离婚后归一方所有,那么该方可能需要承担更多与该财产相关的债务。离婚时银行贷款的判决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