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当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以恢复其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控制。
从物权的特征来看,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对世性意味着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而返还原物请求权正是物权人对非法占有人行使的权利,体现了物权的对世性。排他性则表明物权人对物享有独占的支配权,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物权的排他性受到侵害,物权人通过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来排除他人的非法占有,恢复其排他性的支配地位。
与债权相比,债权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产生的请求特定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不具有对世的效力。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并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相对人,只要是非法占有物权标的物的人,物权人都可以行使该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这是因为物权是一种对物的永久性权利,为了保障物权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以确保物权人在任何时候都能恢复其对物的占有。
综上所述,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它是物权人维护其物权圆满状态的重要手段,与债权在性质、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