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不履行合同基本义务、不按约定支付款项、提供资料或条件不符合要求、不履行协助义务、擅自解除合同等类型。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违约行为有多种类型。不履行合同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合同明确规定了发包人的各项义务,若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这些基本义务,就构成违约。例如,合同约定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所需的相关审批手续,但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开工。
不按约定支付款项是常见的违约类型。工程款的支付是发包人的重要义务之一。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结算款等,就会对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和工程进度产生严重影响。比如,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却拖延数月不支付,致使承包人因资金短缺无法正常采购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
提供资料或条件不符合要求也属于违约。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相关资料,如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等,同时要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条件。若提供的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者施工场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通一平”等条件,都会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
不履行协助义务也是一种违约表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很多方面给予承包人协助,如协调周边关系、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等。如果发包人未能履行这些协助义务,导致工程施工受阻,那么发包人就构成违约。
擅自解除合同同样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如果发包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将给承包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包括已投入的成本、预期利润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出现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