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应当”和“可以”有着明显区别。“应当”表述的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意味着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可以”则是一种授权性规定,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相关规定。
从语义角度理解,“应当”具有强烈的命令性和约束性。当刑法条文使用“应当”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例如,《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时,必须对其免除处罚,不存在其他选择。
而“可以”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它给予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的权力。比如,《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立功的具体情况、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一定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法律效果上看,“应当”的规定是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使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结果。而“可以”的规定则是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允许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裁量,以实现个案的公正。
“应当”和“可以”的不同规定也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使用“应当”是为了强调某些行为或情况必须得到特定的处理,体现了法律的强制要求;使用“可以”则是为了在保证法律原则性的同时,给予司法实践一定的灵活性,更好地适应各种不同的案件情况。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中“应当”和“可以”的区别,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