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需要留存的证据材料包括对方拒绝探视的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相关视听资料、执行记录等。
沟通记录是很重要的证据。比如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在这些记录中对方明确表示拒绝自己探视孩子。以微信记录为例,需要保证记录的完整性,不能有删减,并且最好能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固定,以增强其证明力。通话录音也可以,如果在通话中对方明确拒绝探视,要注意在录音时不能侵犯对方的隐私,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证人证言也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如果有第三人在场目睹了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自己探视孩子的情况,那么该第三人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例如,在约定的探视地点,有邻居看到对方阻拦自己见孩子,邻居就可以作为证人。不过证人最好能出庭作证,这样其证言的可信度会更高。
视听资料同样关键。可以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自己按照约定去探视孩子,但是被对方拒绝的场景。比如在孩子学校门口,对方不让自己接走孩子,此时进行录像,录像内容要清晰,能反映出事件的全貌,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以及事情的经过等。
执行记录也能作为证据。如果曾经就探视权问题申请过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记录可以证明对方存在不让探视孩子的情况。执行记录包括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这些材料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调取。
还有孩子的相关情况说明也可能有用。比如孩子的日记、信件等,如果其中体现出因为对方的阻拦自己无法正常探视孩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证据。要尽可能多地收集不同类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