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存在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时除外。若符合上述例外情况,双方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女方的合法权益。
若属于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男方和孕妇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一种相对平和、高效的离婚方式。男女双方需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子女抚养(虽然孩子未出生,但可对未来抚养问题进行初步协商)、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男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可能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法院也会对子女抚养(待孩子出生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