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认为治安拘留不合理,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处理。
在遭遇认为不合理的治安拘留情况时,有多种合法途径可维护自身权益。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作出治安拘留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书面申请时,需详细说明申请复议的要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如果经审查发现治安拘留决定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复议机关有权撤销、变更该决定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这是另一个重要的维权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直接认为治安拘留决定不合理的,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治安拘留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若法院认定治安拘留决定不合理,会依法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决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现场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相关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对于证明治安拘留决定的不合理性至关重要。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操作,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