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的订立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它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方式充分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为是其亲自书写,减少了被他人篡改或伪造的可能性。比如一位老人,在头脑清醒时,亲自写下对自己财产的分配意愿,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日期,这就是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则是在遗嘱人不能亲自书写的情况下,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例如,遗嘱人因病无法书写,找来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朋友,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内容,然后各方签字确认。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文件变得十分普遍,这种遗嘱方式也适应了时代的需求。
录音录像遗嘱是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比如遗嘱人通过手机录制视频,表达自己的遗嘱内容,并邀请两个见证人出现在视频中表明身份和日期。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的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例如,遗嘱人在突发重大疾病生命垂危时,在两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但后来病情好转,此时之前的口头遗嘱就可能无效。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不过,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