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重大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几类不能减刑或者限制减刑的罪犯情况。是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类罪犯,虽然不是绝对不能减刑,但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会受到严格限制。例如,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特殊重大罪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里所说的“第三项规定情形”,通常是指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这类规定是为了加大对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能会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罪犯是否能够减刑,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