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这是因为婚前财产是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其取得与婚姻关系并无关联。例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在婚前就已明确归属该方,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是对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是为了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比如,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这笔钱是用于保障该方后续的生活和治疗等,应归其个人所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同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财产只给予夫妻中的一方时,这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对财产处分的意愿,法律应当尊重这种意愿。比如,父母在赠与合同中写明房产只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这类物品通常是仅供一方使用,且具有特定的个人属性。像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女士专用的化妆品等,这些物品是为满足一方的特殊生活需求而存在的,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无法穷尽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原则和精神来判断某些财产是否应归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