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局应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退还保证金。一般情况下,在接到通知后就会启动退还程序,通常在几个工作日至几周内完成退还,但具体时间并无严格统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取保候审措施通常也会相应解除。
公安局在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通知书后,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内部流程和手续办理。要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确认,确保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之后,会制作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文书,这些文书是退还保证金的重要依据。
从实际操作来看,不同地区、不同案件情况以及不同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都会影响退还保证金的时间。一些较为简单、手续完备的案件,公安机关可能在接到不起诉通知书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就完成退还手续,通知当事人到银行领取保证金。对于一些情况复杂、涉及多方面调查或手续繁琐的案件,可能需要几周甚至更长时间。
当事人在得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有权主动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咨询保证金退还的进度。如果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没有及时退还保证金,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规定了应当退还保证金,但具体的退还时间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