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离婚转移财产时,可通过收集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提起撤销权诉讼、追加被执行人等方式来维护权益,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遇到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收集证据。证据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要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收集相关财产转移的书证,如离婚协议、财产变更登记文件等;还可以收集证人证言,比如知晓财产转移情况的第三人的陈述;以及视听资料,像涉及财产转移的对话录音、视频等。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能够防止被执行人进一步转移财产,确保后续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提起撤销权诉讼。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离婚时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追加被执行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离婚转移财产是为了逃避债务,且其配偶在离婚过程中存在恶意配合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共同承担债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符合条件,会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应对被执行人离婚转移财产的问题,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