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去外地,公安是否批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符合法定条件且确有正当理由,公安机关可能批准;若理由不充分或存在影响案件侦查、诉讼等情况,则可能不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去外地时,应当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审查申请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如果申请去外地是出于正当且合理的理由,比如因本人或直系亲属身患严重疾病需要到外地就医,或者是涉及重要的工作业务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替代处理等,并且能够确保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公安机关有可能批准申请。
如果申请去外地的理由不充分,例如只是为了旅游、娱乐等非必要的出行,或者存在逃避侦查、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潜在风险,公安机关通常不会批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录,也会增加申请被拒绝的可能性。
在申请时,应当详细说明去外地的原因、时间、地点、行程安排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等,以增加申请获批的可能性。取保候审申请去外地能否获批,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正当理由以及是否会对案件办理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