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的车辆找不到时,可通过向法院提供线索、借助公安协助、申请悬赏执行、要求审计等方式来尝试查找车辆并执行。
申请执行人自身要积极收集线索。可以从被执行人的社交圈子入手,比如其亲戚、朋友、同事等,了解他们是否知晓车辆的下落。还可以关注被执行人的日常活动轨迹,例如其经常出现的地点、工作场所周边等,说不定能发现车辆的踪迹,然后及时将这些线索提供给法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查询车辆位置的请求,法院可以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的登记信息,包括车辆的基本情况、是否有过户等异动。法院也可以利用相关的信息系统,查看车辆的违章记录、停车缴费记录等,从中获取车辆可能的位置信息。
公安部门可以利用其强大的信息网络和执法力量来协助查找车辆。法院可以与公安部门协调,要求其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留意被执行人车辆的行踪,一旦发现便予以扣押。当公安部门在路查、监控等工作中发现该车辆时,就能及时通知法院进行处理。
申请悬赏执行也是一种有效的办法。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悬赏申请,由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动员社会力量来寻找车辆。对于提供有效线索并协助找到车辆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这能激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增加找到车辆的可能性。
如果有必要,申请执行人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通过审计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了解其资金流向和财产变动情况,看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车辆等行为。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制裁,并继续执行该车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