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和刑事拘留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决定机关、法律性质和目的、羁押期限等方面。
一、决定机关不同。刑事拘留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也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而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
二、法律性质和目的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紧急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防止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是一种临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批准逮捕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是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相对较短。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为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情况下最长为十四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为三十七日。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则较长,通常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四、适用条件不同。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法定的紧急情形。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则更为严格,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