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若原告不去开庭,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去开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缺席判决或延期审理。
对于原告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参与诉讼过程。如果随意不出庭,法院会认为其放弃了本次诉讼的权利,从而按撤诉处理。不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对于被告来说,情况相对复杂一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需要谨慎适用。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法院需要查明双方的感情状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如果被告不出庭,可能会影响法院对这些事实的查明。但如果法院通过其他途径能够查明相关事实,也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如果被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比如因重大疾病住院、在国外无法及时回国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被告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说明无法出庭的原因。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延期审理的申请。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起诉离婚案件中都应重视开庭,尽量按时出庭参与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