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椎骨折的伤残鉴定等级需结合骨折具体情况、治疗后恢复状况等,依据不同鉴定标准来确定,可能为十级到一级伤残不等。
在进行胸椎骨折伤残鉴定时,不同的鉴定标准和用途会导致最终的评定结果存在差异。主要的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在工伤鉴定中,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情况相对多样。如果是胸椎一节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是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的,可鉴定为十级伤残。要是胸椎骨折后遗留小于30°畸形且伴有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则能鉴定为九级伤残。而胸椎二节以上椎体压缩性骨折,或者是胸椎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可达到八级伤残。
在人身损害鉴定里,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如果是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二椎体压缩性骨折,能评定为九级伤残。三椎体压缩性骨折,属于八级伤残。如果胸椎骨折后出现脊髓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截瘫(肌力2级以下),并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可鉴定为一级伤残。
需要强调的是,伤残鉴定是一个专业且严谨的过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详细的病历资料、影像学检查以及对伤者的实际检查情况等综合判断,最终得出准确的鉴定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