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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内容

2025-09-23 22: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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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优先受偿权、股权代位权、股权处分限制权、孳息收取权等。

优先受偿权是股权质权人最核心的权利。当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出质股权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先于他们从出质股权的变价款中获得清偿,保障了质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股权代位权方面,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出质股权产生了代位物,比如因股权被征收、灭失等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质权人有权就该代位物行使质权。这是为了确保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股权的替代价值,维护质权人的利益。

股权处分限制权赋予质权人限制出质人处分股权的权利。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股权。因为股权的转让可能会影响质权人的质权实现,所以法律给予质权人这样的限制权利,以保障质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如果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孳息收取权指的是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股权所产生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等。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质权人还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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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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