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批捕后不认罪,若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时会考虑的一个因素,但并非定罪的决定性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对于盗窃案,即便犯罪嫌疑人批捕后不认罪,如果侦查机关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其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现场提取到了其指纹或毛发等生物样本、有证人目睹其盗窃过程并能清晰指认等,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法院就可以依据这些证据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如果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即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法院也会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也会被综合考虑。通常情况下,主动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酌情从轻处罚;而拒不认罪可能会被视为没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不会得到从轻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加重处罚,最终的量刑还是要依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