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小孩户口转到女方家,一般需先获得男方同意(若抚养权已归女方通常视为同意),然后准备相关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准迁证,再到小孩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最后持迁移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在离婚后,若要将小孩户口转到女方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准备相应的材料。要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果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那么女方在办理户口迁移时会相对顺利。若抚养权存在争议或未明确,可能需要先解决抚养权问题。
接下来,准备相关材料。通常需要的材料有:女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证明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出生证明等。这些材料是办理户口迁移的基础,务必准备齐全且保证其真实性。
女方携带上述材料前往自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窗口,提出孩子户口迁入的申请。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要求,会开具《准迁证》。这一步是整个流程的关键环节,只有获得准迁证,后续的迁移手续才能继续进行。
拿到准迁证后,女方需带着准迁证到孩子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在那里,工作人员会根据准迁证的内容,办理孩子户口的迁出手续,并开具《户口迁移证》。
女方持户口迁移证回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孩子的落户手续。经过这些步骤,孩子的户口就成功转到女方家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和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在办理前可以先咨询当地派出所,以确保顺利完成户口迁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