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离婚手续因军人身份和离婚方式不同而有差异。协议离婚需准备相关证件材料,经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则需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需向其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所在地法院起诉,同时涉及军人同意等特殊规定。
对于协议离婚:
根据相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然后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对于诉讼离婚:
如果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同样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情况。部队离婚手续涉及诸多特殊规定和流程,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队要求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