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这是因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处于关键地位,对案件的情况最为了解,由其执行罚金刑更有利于保障执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执行过程中,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执行方式。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罚金,法院会接收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当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时,法院会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例如,法院可以冻结犯罪分子的银行账户,直接从其账户中划扣相应的罚金数额;对于犯罪分子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法院可以进行查封、拍卖,用拍卖所得来抵缴罚金。
若犯罪分子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这里所说的不能抗拒的灾祸,通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比如,犯罪分子因突发重大疾病,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导致其确实无法按照原判决缴纳罚金,此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在执行罚金刑时,法院还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法院也会依据法律进行妥善处理,以保障罚金刑的顺利执行和法律的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